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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11-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粤教助函[201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参评学年无违反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

(三)已按时缴纳学费,因家庭贫困没按时缴纳学费必须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参评学年无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年级20%以内;

(五)科研能力强,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且以广东医科大学(更名前广东医学院,下同)为第一完成单位。

(六)参评学年学籍不能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在国际、全国性大学生高水平专业竞赛中成绩优秀者优先;担任学生干部,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在服务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

第六条参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当年入学的一年级研究生可以参评,但当年10月份前毕业的研究生和超过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能参评。

第七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八条除了参加国家、省级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或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外,其余类型的延期毕业或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论文、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一、论文:(一)论文要求:广东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截止至申报截止日期当日,已经正式发表。考虑到SCI论文发表周期较长,已被正式录用SCI论文提供有效录用证明,可按正式发表计。(二)论文计分:1.在SCI收录学术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计基础分15分。影响因子(IF)5分以内(小于5分)时,按15+IF计分;5≤IF<10时,按15+IF×2计分;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因子数10分以上(含10分)SCI论文一篇并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基本条件,直通国家奖学金。2.在中文核心期刊(以最新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计5分,非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3分。非论著计分折半,会议摘要、编辑材料或资料、新闻报道、个案报道和在增刊或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在计分范围。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论文参与学术会议交流,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4、3、1分。2.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按系数1计算得分,如为第二作者,计分系数减半,如申请者为第三作者,计分系数为三分之一,第四、五及以后作者按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类推。3.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按第一作者计算。4.非本专业论文不给予加分,广东医科大学非第一完成单位的计分折半。

二、科研课题(广东医科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分别加20、16、8分;参与课题研究工作者均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分别加6、4、2分。同一课题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参与课题限报3项,超出部分不予加分。广东医科大学非第一完成单位的计分折半。

三、获奖科研成果(广东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排名第一,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分别加50、30、20分;排名第二按对应级别减半,排名第三按对应级别乘以三分之一,第四、五及以后按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类推。同一科研成果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广东医科大学非第一完成单位的计分折半。

四、授权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广东医科大学),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30分、第二发明人20分;实用新型:第一发明人15分,第二发明人10分;外观设计:第一发明人5分,第二发明人2分,其它发明人不计分。广东医科大学非第一完成单位的计分折半。

五、参加国家级各类科技、学术、文体等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5、10、8分;部省级各类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10、8分;参加市厅级(校级)各类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2分;校运会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其他名次1分,第四名以后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校运会封顶10分。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

六、研究生干部给予一定的加分系数,即个人总分乘以相应加分系数得出的分数为其参评分数。获得参评学年优秀研究生干部一等奖的系数为1.15,二等奖系数为1.1,三等奖系数为1.07,其他干部系数为1.05。

七、参加献血活动(凭献血记录)的每次加1分,当年累计积分最高为3分。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十条学校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以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其中,硕士一年级新生安排两个指标,由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统考成绩总分第一名和调剂我校统考成绩第一名获得,其余名额由各年级研究生申报竞选。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考虑各学科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基础学科、重点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学院、学工部、团委、科技处、宣传部、监察处、财务处等部门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三条研究生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者、研究生学生代表担任,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发布评审通知,研究生个人申报;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等额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后,评审结果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四)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学生名单,审定结果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上报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费到位后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要及时检查和监督,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