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及《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23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专款专用,旨在加大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和创新热情,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参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
1.违反纪律受到通报批评或受过各级、各类处分;
2.无故缺席或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活动等;
3.参评学年有一门研究生课程不及格;
4.考试作弊;
5.有学术不端行为;
6.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7.不按规定缴纳学费且没有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8.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以及延期毕业;
9.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奖励办法及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3个等级,奖励比例和标准如下:
1.一等奖学金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1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人;
2.二等奖学金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30%,标准为博士研究生8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5000元/年/人;
3.三等奖学金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65%,标准为博士研究生5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2000元/年/人。
第六条评选细则
(一)按年级、学位层次、学位类型进行评选,按综合分的高低确定获奖等级。
(二)综合分的构成:一年级学生的综合分为初试成绩;二年级学生的综合分为第一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分和论文、课题、科研成果奖、其他获奖项目得分,分别占40%、60%;三年级学生的综合分为论文、课题、科研成果奖、其他获奖项目得分。
(三)所有论文、课题、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和其他获奖项目总体要求。
1.必须在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习期间取得(博士生在硕士期间取得的成果不再纳入博士学习期间评选范畴)。
2.以广东医科大学(包括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计满分,以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其它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为完成单位的计分折半,以非广东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包括非直属)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计分按10%计算,并提供充分证明材料才能计分。
3.课题、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其他获奖项目等涉及级别的项目均以主办方(或牵头单位)本身所对应的、被官方公认的级别决定。
4.所有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以申报截止日期当日为准。
5.共同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按第一作者计算,参评人员中如多人同时使用同一篇、第一作者(共同第一)、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中只能1人使用,其余按排名算分;同一篇文章按第一作者计算只能使用1次;同一人已经获奖的申报材料不能在不同年度使用。
(四)论文
1.原则上要求为本专业相关论文,论文以正式发表为有效,但鉴于SCI论文发表周期较长,已被SCI正式录用的论文只需提供有效录用证明(accepted),可按正式发表计。
2.在SCI收录学术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以第一作者完成,每篇基础分按15分计,影响因子(IF)5分以内(小于5分)时,按15+IF计分;5≤IF<10时,按15+IF×2计分;以广东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包括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0分及以上的研究论文且符合第四条的基础上可直接获一等奖学业奖学金,广东医科大学其它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10分及以上的研究论文,按15+IF×3的50%计分,而非广东医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10分及以上的研究论文,按15+IF×3的10%计分;
3.在中文核心期刊(以最新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公开发表的论文每篇计8分,非核心期刊论文每篇计5分。
4.Review、short communication、case report、综述、短篇交流、个案报道等非论著原则上计分折半,但SCI收录文章、影响因子大于5分的按正常计分。
5.对于非本专业相关论文,则必须是核心期刊或被SCI收录,且为第一作者(非一作不加分)并已发表,每篇加1.5分,限报三篇。
6.会议摘要、编辑材料或资料、新闻报道、个案报道和在增刊或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在计分范围。
7.第二作者、第三、第四、第五......作者,分别按第一作者得分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类推计分。
8.论文参加本专业学术会议交流者,分国际级(持英文文章交流)、国家级和省级三个级别,分别计3、2、1分;交流形式分主题发言、壁报和书面,分别计3、2、1分。以上两类分数相乘即为每篇论文会议交流所得分数(如国际会议主题发言交流为9分),非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参与会议交流不加分,同一篇论文在多个会议交流者,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同一次会议限两篇文章参与交流。(注: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科研课题
科研课题以批准立项文件为依据,主持课题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分别计30、20、10、6分;参与人员按排名顺序,第二、三、四......分别计1/2,1/3,1/4……类推计分;同一课题按最高级别算分,不累计加分;主持课题数量不限,参与课题限三项,取最高级别加分。
(六)科研成果奖
科研成果奖以获奖证书为依据,第一名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分别计50、30、20分;参与人员按排名顺序,第二、三、四......分别计1/2,1/3,1/4……类推计分;同一科研成果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七)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以专利证书为依据,第一发明人按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计30,15,5分;参与人员按排名顺序,第二、三、四......分别计1/2,1/3,1/4……类推计分;排名不分先后者,根据得分按人头平均为每名成员得分。
(八)其他获奖项目
1.经学校组织或批准同意(以批文为依据),以个人、集体参加国家级各类学术、科技、文体等官方举办的正式竞赛。
2.获国际、国家级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5、20、18、15分;获省部级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8、15、10分;获市厅级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10、8分;获校级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6、4分;
3.体育类中校运会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第一名8分,第二名6分,第三名4分,第四至第八名2分,第四名以后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校运会封顶15分。校运会或水上运动会等以学院名义获得荣誉不给予加分。参加校级羽毛球、足球、篮球类等体育项目第一名每人3分,第二名2分,第三名1分。
4.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计16、12、8、4、2分;校级荣誉称号主要指学校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
5.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但优秀研究生干部此项计分和乘以系数(本章第六条、(九))只能选一。
6.学术、科技类竞赛加分不封顶,文体竞赛类封顶20分。同一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加分。团体项目按获奖级别相应等级给予加分,有明确排名者,第一名加满分,第二名折半,第三名加三分之一,以此类推。
(九)研究生干部的论文、课题、科研成果和其他获奖项目得分可乘以相应加分系数;获得参评当年优秀研究生干部一等奖的系数为1.20,二等奖系数为1.15,三等奖系数为1.10,其他干部系数为1.05。
(十)积极参加学院、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如校运会、专家讲座等)、社会实践活动(如义诊)、社会公益活动等,每次每人加0.5分,参与校运会开闭幕式节目演出的每人加1分(所有参与人员名单由年级记录证明,在活动中已获奖加分的不重复加分),当年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献血一次另加3分,当年累计加分封顶6分。
(十一)研究生在每年度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申报材料不可重复申请使用。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领导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各年级成立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人组成,辅导员任组长、助理辅导员任副组长,评审小组名单向全级学生公开。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选1次。
第十条评选程序
1.自我评定: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并提交《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年级评定:以年级为单位,由年级辅导员做组长,由班干部、党团支部委员、研究生会成员及学生代表组成7~9人评选小组,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综合评议,评出候选名单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3.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审议,拟定获奖初步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4.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名单后,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作出的答复仍持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其他校内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修订。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
2017年10月22日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 2017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