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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校研究〔2017〕4号)

发布日期:2017-11-16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单位、部门:

《广东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广东医科大学

2017年5月27日

广东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目前博士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二章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一节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二条基本条件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四)50周岁及以下的申请者须同时具有博士学历和博士学位;50周岁以上的申请者须同时具有硕士学历和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学习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者应出具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以证明其学历和学位。

(五)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或临床工作经验,其主要研究方向稳定、研究特色突出,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的发展趋势。

(六)至少已独立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业务条件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同时满足以下业务条件之二:

(一)近五年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1项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申请人可直接支配科研经费(含横向科研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下同)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申请人可直接支配科研经费(含横向科研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下同)25万元及以上。

(二)近五年至少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CI、EI或SSCI或CSSCI学术论文3篇,且SCI或(和)EI影响因子累计15分及以上或SSCI或CSSCI影响因子累计10分及以上(文献综述、系统评价和病例报告等的影响因子折半计算),或有1篇SCI或E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10分及以上,或有1篇SSCI或CSSC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3分及以上,或第一主编教材或(和)专著3部。

(三)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完成人之一),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三名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四)以第一发明人至少获得3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国际发明专利,或以第一完成人成功转让1项科技成果且转让费在500万元及以上。

第二节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破格条件

第四条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正高职称在职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或已独立培养3届硕士研究生的正高职称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可破格遴选为博士生导师。

(一)近五年至少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CI或(和)EI累积影响因子30分或SSCI或CSSCI论文累积影响因子15分,或有1篇SCI或EI影响因子15分及以上,或有1篇SSCI或CSSC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5分及以上。

(二)近五年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1项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申请人目前可直接支配科研经费1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申请人目前可直接支配科研经费50万元及以上。

(三)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完成人之一),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名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四)以第一发明人至少获得5项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国际发明专利,或以第一完成人成功转让1项科技成果且转让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

第三节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第五条遴选工作按照自愿申请、所在学科组审核和各学院初审、研究生学院核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及公示等程序。申请人应该如实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由各学院、附属医院及联合培养单位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科研成果须由相关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科研经费由财务部门提供资金情况证明。

第七条各学院组织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5人),对照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议(临床学科申请材料由附院科研部负责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同票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即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候选人。各学院提出评议意见,签章后送交研究生学院(其中汇总表交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八条研究生学院对提交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生学院根据各学院的评议意见,对照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签章后送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表决,通过后确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遴选时间一般为当年的3-4月。对于引进的特殊人才,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可在引进的当年提出申请并进行遴选。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认定

第一节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认定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对象:新调入我校且在原单位已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条件按照本办法中遴选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我校引进的两院院士、原973、863首席科学家、国家级教学名师、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杰出和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珠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珠江学者、广东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励获得者(前三名完成人)、卫生系列特需引进人才等可直接认定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我校教师已被聘为校外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可直接认定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二节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招生学科点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各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研究生学院审核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即可认定。

第十五条原则上每四年认定一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对四年内没有招收研究生者或无足够课题经费、论文者,将视具体情况停止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要求恢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按遴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对在原单位已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且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条件的教师,在调入我校后即可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对正式获批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校发给聘书。

第十八条研究生指导教师若改变研究方向,须由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书面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认定的过程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十条我校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导师职责贯穿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和就业各个环节。

第一节招生

第二十一条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正、公平、严格地选拔优秀的生源。

第二十二条参与拟订本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复试及录取等相关工作。在进行研究生招生复试和确定初录名单时,要在业务上严格审查,并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

第二十三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视上级分配的指标而定,原则上当年可直接支配的科研经费必需在50万元及以上,每个导师每年只安排1个招生指标。没有上线生源的导师,原则上不安排招生指标。

第二节培养

第二十四条以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新生入学后,导师应对其指导的研究生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有较全面的了解,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指导其制定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培养计划。

第二十五条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了解其课程学习情况,督促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全程跟进研究生课题的实施,协调、监督和落实临床轮转计划,注重临床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提供充足的研究条件,提供必要的培养经费。

第二十七条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总结交流经验,创新培养模式、改进研究生教育教学。积极参与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注重研究生人文教育;注重科学道德教育和医德教育。应围绕研究生的学习、科研、生活等方面,深入了解和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定期与研究生谈心,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和学习。

第三节学位

第三十条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制订临床轮转计划。指导研究生有效地阅读文献资料,开阔视野。

第三十一条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开题答辩。加强过程管理与环节指导,培养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实验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了解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学术信息交流与沟通。

第三十三条认真修改并最终审定论文,指导学位论文的写作。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应审稿把关。在学位论文答辩或学术论文投稿前,导师应履行对该论文签名制度的手续。

第三十四条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研究生的科研想象力和创造力。结合学科特点,重视和鼓励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实验手段来探索所提出的理论或观点。

第四节管理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和学术道德,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对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应及时察觉,认真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研究生在校期间办理请假、结婚、出国、休(停)学、退学、延期等事宜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做好对研究生的各项考核,在研究生个人总结、学年鉴定及毕业鉴定中,提出如实评价,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就业进行指导,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研究生树大志、立大业,到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地方去,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推荐和帮助。

第五节导师变更

第三十九条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之前,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半年以上,除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事先经培养单位同意,将此期间的培养方案送研究生学院备案;离校一年以上,应由其他导师代管,报培养单位同意后,送交研究生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在审阅学位论文或研究生论文答辩期间,导师原则上不得离校。

第六节导师待遇

第四十条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严格实行滚动淘汰管理机制。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免去其指导教师资格。

(一)政治立场和观点、学术道德品质、科学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二)不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被学生投诉,经查证属实者。

(三)连续三年没有合作招收博士研究生者。

第四十一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含校外兼职博士生研究生指导教师)按每生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导师补贴(每生按三年计);双指导教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一指导教师按每生每月600元、第二导师按每生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没有招生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校外兼职博士生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发放导师补贴。校本部的导师补贴从研究生管理经费中支付,附属医院及校外的导师补贴由附属医院及校外培养单位参照此标准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我校非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临床医学院、主要教学医院以及与我校有密切合作关系单位的人员,如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可申请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学院。原《广东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医政发〔2014〕23号)自本《办法》生效即日起废除。

附件:广东医科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

广东医科大学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姓名:

申请人

院、所(室)、中心:

一级学科:

申报学科

二级学科: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二O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填写内容必须属实,统一用Microsoft Word录入。要求保持原格式不变,纸张限用A4规格(21cm×29.7cm),装订要整齐。本人填写的中文字统一用5号宋体,数字和英文统一用5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封面和本页不附页码。

二、本表原则上由申请者本人填写。委托代填时,填写内容须经本人认可。

三、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SCI(EI、SSCI、CSSCI)收录检索证明(含检索部门公章)、专著(教材)封面及版权所在页、获奖成果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转让材料、科研项目下达文件(含下达部门公章)复印件各一份,其中科研项目和获奖成果复印件要求有科技处的审核意见并签章。所有复印件以附件形式与本申请表装订在一起报送。

四、除了特别说明外,不得另外加页。附有“注:”的部分表格必须按照“注:”的要求填写。

五、近五年指 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科研项目以下达文件日期为准,成果与专利不限年限。

六、课题仅填作为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论文仅填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名义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获奖科研成果按要求填写。

七、发现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填写的表格一律视为无效申请表格,形式审查后不再通知申请人重填,后果概由申请人负责。

姓名

性别

专业技术职务

(照片)

出生年月

定职时间

身份证号

是否

兼职

电子邮箱

手机号码

最后学历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最高学位

学位授予时间

学位授予

院校

原所在学科专业

与研究方向

现申请学科专业与主要研究方向

申报类型

是否属正常申报

是否属个别杰出或特殊人才申报

起止年月

工 作 部 门

任 职

近五年符合遴选条件的科研情况汇总

学术论文

总数

中文核心

国外重要

学术刊物

其中SCI(EI、SSCI、CSSCI)收录

总影响因子

科研成果获奖情况(不限年份)

国家级

省部级

发明专利

(不限年份)

国内

国际

科技成果转让

万元(转让经费)

近五年主持的

科研项目

总项目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局)级

其他

当前可支配

科研经费

总经费

其中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局)级

其他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列举符合遴选条件的学术论文、获奖情况

学术成果(论文、获奖项目、发明专利、教材、专著、科技成果转让等)名称

发表刊物、成果鉴定、

颁奖部门、等级、时间

期刊

级别

本人

署名排序

注:不属于遴选条件以及有违填表说明的论文和成果奖项一律不得填入,成果与专利不限年限。

项目、课题名称

(下达编号)

项目来源

起讫时间

获批经费

(万元)

当前结余

(万元)

年 度

招生人数

在校生数

毕业生数

获学位人数

近五年培养硕士生获优秀奖励情况

研究生姓名

获奖名称

授奖单位

获奖时间

备注

限填写:1、国家、省或学校优秀硕士论文奖2、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3、学校优秀研究生

协助指导博士生情况

起讫时间

学校

研究生姓名

研究方向

获学位时间

本人承担工作

近五年讲授研究生课程

授课时间

课程名称

课时

授课

对象

自我评价(包括个人科研成果、研究特色、研究方向及科研工作对其所申请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发挥的学科建设支撑作用等)限500字

本人签名:

(字数版面控制在此A4页,补充文字材料另外提交)

所属学科组审核意见:

学科负责人:(签章)日期:

所在学院评审核见(包括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博导条件资格审查、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等):

负责人:(签章)日期:

研究生学院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日期: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意见: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签章)日期:

注:所属学科组以学校发布的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培养学科点归口学科为准。

附件(与本申请表装订在一起,业绩材料按在表格出现顺序装订)

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杂志封面、目录和全文)复印件

六、SCI(EI、SSCI、CSSCI)收录检索证明(含检索部门公章)复印件

七、出版的专著(教材)封面及版权所在页复印件

八、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九、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十、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

十一、科研项目下达文件(含下达部门公章)复印件

十二、当前可支配科研经费证明,证明材料上应明确显示出具证明的时间和证明人姓名,经相关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