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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3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研究〔2020〕25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2020年10月2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0年1222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的遴选是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长远规划。导师遴选工作应有利于导师队伍结构优化、相对稳定、整体素质提升的重要保障。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遴选原则坚持标准,程序公开,按需遴选,保证质量。注重遴选学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教师和业务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骨干担任导师,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及类型结构,提高导师队伍整体质量。

第三条 导师遴选对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师德,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学术不端行为,身体健康,工作稳定,能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的教学、科研人员,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业务条件的可申请导师资格


第二章  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四条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50周岁以上的申请者须同时具有硕士学历和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

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或临床工作经历,研究特色突出,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的发展趋势。

4.教学经验丰富,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历,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5.能够全面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师生关系,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6.对学科学位点建设急需或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和职称的条件。

(二)业务条件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同时满足以下业务条件之二:

1.申报时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或1项省部级在研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申请人可直接支配科研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科研经费,下同)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申请人可直接支配科研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科研经费,下同)25万元及以上。

2.近3年至少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CI、EI或SSCI或CSSCI学术论文(中科院分区二区及以上)3篇,且SCI或(和)EI影响因子累计15分及以上或SSCI或CSSCI影响因子累计10分及以上(文献综述、系统评价和病例报告等的影响因子折半计算),或有1篇SCI或E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10分及以上,或1篇SSCI或CSSC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5分及以上,或第一主编教材或(和)专著3部。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下同)、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完成人之一),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三名完成人)。

4.以第一发明人至少获得3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国际发明专利,或以第一完成人成功转让1项科技成果且转让费在300万元及以上。

(三)遴选破格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或临床工作经历;教学经验丰富,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或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正高职称在职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或已独立培养3届硕士研究生的正高职称人员,且同时具备以下业务条件之二者,可破格遴选为博士生导师。

1.近3年至少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CI(中科院分区一区)2篇,或SCI或/和EI累积影响因子30分,或SSCI或CSSCI论文累积影响因子15分,或有1篇SCI或EI影响因子15分及以上,或1篇SSCI或CSSC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10分及以上。

2.申报时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或1项省部级在研重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类申请人目前可直接支配科研经费10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申请人目前可直接支配科研经费50万元及以上。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完成人之一),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名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以第一发明人至少获得5项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国际发明专利,或以第一完成人成功转让1项科技成果且转让费在500万元及以上。

(四)校外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须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关系且对我校学科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根据需要,可对基本具备上述要求的申请者,在某一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2.申请人只限正在临床医学专业从事临床、教学、科研者,且具有10年以上相应专科的临床工作经历。

3.应是硕士生导师且以第一导师身份已完成一届以上(“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4.具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50周岁以上的申请者须同时具有硕士学历和硕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学位。

5.能够全面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师生关系,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6.对学科学位点建设急需或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和职称的条件。

(二)业务条件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同时满足以下业务条件之二:

1.以第一负责人身份承担国家级在研项目(不含科研经费为 100 万元以下的协作项目),近五年立项项目财政划拨科研总经费 30 万元以上(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科研经费,下同)。

2.近3年至少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CI学术论文(中科院分区二区及以上)2篇,且SCI影响因子累计10分及以上(文献综述、系统评价和病例报告等的影响因子折半计算),或有1篇SC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8分及以上,或在 SCI 收录 TOP 期刊 1 区发表论著 2 篇,或发表 ESI 高被引论文 1 篇,或主编(不含并列主编,下同)由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出版的研究专著或本学科专业规划教材 2 部以上(20 万字以上,不含教学辅导用书、习题集、设备操作指南、实验手册、图谱等)。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完成人之一),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三名完成人),中华医学奖视同省部级奖。

4.以第一发明人至少获得2项国家发明专利或1项国际发明专利,或以第一完成人成功转让1项科技成果且转让费在300万元及以上或科研转化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2 项。

5.近3年开展医院认可(即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新技术、新项目1项以上。

6.具备鲜明的医疗技术专业特色,社会影响大,知名度高,在中华医学会分会担任重要职务(常委以上)或省级学会副主任委员以上。

(三)遴选破格条件

年龄超过55 周岁但符合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中的其他条件申请者或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无博士学位但具有硕士学历、学位,并符合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中的其他条件申请者,专业业绩方面若达到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可增列为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六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教学、医疗卫生和科研第一线工作;无教学、医疗责任事故及学术不端行为。

2.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生员)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0周岁,硕士或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特别优秀者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熟练掌握1门或以上外语。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教学经验丰富,能开设与申请学科有关的专业课程。

(二)业务条件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同时满足以下业务条件之一:

1.科研项目和经费

自然科学类:申报时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或以上在研科研项目,且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课题经费)10万元或以上。

人文社科类:申报时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或以上在研科研项目,且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课题经费)5万元或以上。

2.科研论文

自然科学类: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以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为准)、EI收录会议论文、SCD/CSCD收录论文、ISTP(CPCI-S)收录论文5篇(不含综述)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CI中科院分区三、四区收录论文、EI(不包括EI pageone)收录的期刊论文、国内一级期刊论文3篇(不含综述)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CI中科院分区二区及以上收录论文、《中国科学》期刊论文1篇(含)以上。

人文社科类:近3年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以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论文(不含综述)5篇,或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SCI或CSSCI论文3篇,或1篇SSCI或CSSCI论文影响因子2.0及以上。

3.科研成果

自然科学类:作为主研人员获科学技术奖(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之一、省部级一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1项或以上。

人文社科类:获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之一、省部级一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1项或以上。

4.专利和成果转化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或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或以上国际发明专利,或以第一完成人成功转让1项或以上科技成果。

5.著作

独立或以第一编辑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或上。

(三)遴选破格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教学、医疗卫生和科研第一线工作;无教学、医疗责任事故及学术不端行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熟练掌握1门或以上外语;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及丰富的教学、科研,或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在满足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1、2、3业务条件之一,可破格遴选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时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且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课题经费) 分别为30、15万元或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申报时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且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课题经费) 分别为50、25万元或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二者。

(1)申报时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在研科研项目,且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课题经费) 分别为20、10万元或以上。

(2)近3年自然科学类申请者至少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CI、EI学术论文(中科院分区一区)或累计影响因子10.0及以上,或1篇SCI、E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5.0及以上者;人文社科类申请者至少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SCI、CSSCI学术论文累计影响因子5.0及以上,或1篇SSCI、CSSC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2.0及以上。

(3)自然科学类申请者以第一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以上;人文社科类申请者以第一完成人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及以上。

(四)校外在职人员,向我校申请担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原则上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教授(或相当)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

2.申报时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在研科研课题或取得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奖励;

3.能够承担一定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任务;

4.所在单位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关系且本人做出过重要贡献。

第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教学、医疗卫生和科研第一线工作;无教学、医疗责任事故及学术不端行为。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含10年),年龄不超过50周岁,学士或以上学位,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人员应有硕士学位(特殊学科、或者特别优秀者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熟练掌握1门或以上外语。

3.有较强指导业务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学位授权领域内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

(二)业务条件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同时满足以下业务条件之二:

1.科研项目和经费

自然科学类:申报时至少主持省部级在研科研项目1项或有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参与者)或主持市厅级在研项目1项(不含立项无经费资助的项目),或主持相当于市厅级或以上在研科研项目水平的临床研究项目1项,或药物临床试验项目1项,且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课题经费)3万元或以上。

人文社科类:申报时至少主持省部级在研科研项目1项或有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参与者)或主持市厅级在研项目1项(不含立项无经费资助的项目),且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课题经费)3万元或以上。

2.科研论文

自然科学类:近3年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以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论文(不含综述)3篇,或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CI、EI论文2篇,或1篇SCI、EI论文影响因子3.0及以上。

人文社科类:近3年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以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论文(不含综述)3篇,或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SCI、CSSCI论文2篇,或1篇SSCI、CSSCI论文影响因子1.5及以上。

3.科研成果

自然科学类:获科学技术奖(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之一、省部级一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1项或以上。

人文社科类:获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国家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之一、省部级一等奖的前五名完成人、省部级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

4.专利和成果转化

以前三名发明人获得1项或以上国家、国际发明专利,或以前三名完成人成功转让1项或以上科技成果。

5.著作

副主编教材、参与专著1部或以上。

6.学会任职

现任本专业国家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以上,或省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或以上,或市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以上。

(三)遴选破格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教学、医疗卫生和科研第一线工作;无教学、医疗责任事故及学术不端行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熟练掌握1门或以上外语;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及丰富的教学、科研,或临床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在满足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1、2、3、4业务条件之一,可破格遴选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时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且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课题经费) 分别为20、10万元或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申报时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且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课题经费) 分别为30、15万元或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年限未达10年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二者。

(1)申报时至少主持省部级或以上在研科研项目1项,且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不含重点学科经费、各类人才基金、学校科研启动经费等,含横向课题经费)5万元或以上。

(2)近3年自然科学类申请者至少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CI、EI学术论文(二区)累计影响因子6.0及以上,或1篇SCI、E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3.0及以上者;人文社科类申请者至少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SSCI、CSSCI学术论文累计影响因子5.0及以上,或1篇SSCI、CSSCI学术论文影响因子2.0及以上。

(3)自然科学类以第一完成人获市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完成人获市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1项或以上。

(4)现任本专业国家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以上,或省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或以上,或市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5)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对我校建设与发展有重大支持作用,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员。

4.申报时主持应用型科研项目,可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实践条件。

(四)校外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须具有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行业背景、岗位经历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或协助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所在单位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关系且本人做出过重要贡献。

第八条  校外联合培养基地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满足“第七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中“基本条件”。同时须满足以下业务条件之二:

(一)申报时,参与(前三名参与者)省部级在研科研项目1项或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在研科研项目1项;(不含立项无经费资助的项目),且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含横向课题经费)2万元或以上。

(二)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以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论文3篇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发表至少1篇影响因子1.0及以上的SSCI、CSSCI论文。

(三)在本校附属临床医学院或教学基地从事本科实习或见习带教2年以上,带教学时超过50学时,且被附属临床医学院或教学基地认定为优秀带教老师人员。

(四)现任本专业国家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以上,或省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或以上,或市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以上。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九条  导师遴选的申请和审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遴选时间一般为当年的3~4月。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根据确定的人才类别可在入职的同时提出申请并直接进行认定。即对于引进的第一到第三类别人才直接认定博士生导师资格,第一到第五类别人才直接认定硕士生导师资格。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科研成果须由相关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研究生指导教师按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个人申请。申请者根据申请类别填写《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附支撑材料,校内申请人向学位点提出申请,校外申请人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评议;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所属学科统一报送至学科所在学位点审核   

(二)基层培养单位初审。学位点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由各学院对所提交的材料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三)基层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根据遴选条件,并结合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严格按照导师遴选的条件,对申请人的科研、教学和指导能力进行审议,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通过,对通过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

(四)学校审核、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复核有关材料。研究生院对各基层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新增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依照学校章程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会议评审时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通过。

(五)公示、公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对通过的导师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发文公布。

(六)研究生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六年。


第五章  导师遴选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若需招收相近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有应用型研究项目并经本人申请,经专业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跨一级学科申请导师资格的,按相应学科导师遴选程序进行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科专业内指导研究生。若需要跨学科指导研究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双导师制,校外实践导师的遴选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对应或相近行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的技术(或管理)岗位职务,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能够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根据该专业学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遴选标准和程序,经学院审核通过的校外实践导师,需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博士生导师,可直接确定为我校博士生导师资格,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于在双一流高校、双一流学科高校、排名B-以上学科(以教育部学科评估结果为标准)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可直接确定为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中,属于“放宽条件”的申请者,须经基层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严格审核后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  近3年获得广东省人才计划等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称号)或相当的优秀青年博士申请者,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成果与专利不限年限。期刊等级、科研项目等级、获奖等级以科技处核定为准。

第十七条  各学科、基层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则上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导师遴选中的有关申诉处理,由研究生院受理并依照学校章程提交相应学术组织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研究〔2017〕3号)和《广东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研究〔2017〕4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