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究〔2021〕18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订《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1年6月29日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学校按学科门类所授学位分硕士、博士学位二级。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达到规定,在我校学习并达到申请学位条件者,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申请授予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申请期限
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接受学位申请时间分别为3月和9月。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和要求,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满足申请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条件,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学术水平要求
1.学术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
2.专业学位
(1)掌握本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二)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要求,按《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广东医科大学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若干规定》执行:
1.各学位类型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必修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选修课考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2.各学位类型研究生有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1门学位课程半年内补考仍不合格,不得申请学位。
(三)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详见《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要求与印制格式规范》。
1.学术学位论文
(1)论文内容应反映研究生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论文应体现研究生掌握了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能反映研究生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学术发展或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2.专业学位论文
(1)论文应紧密结合本专业生产或实践应用的实际需要,运用所学的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对生产或实践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
(2)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论文研究内容要以解决本专业在生产或实践应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主,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充分体现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研究成果要有实际的应用价值;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四)业绩成果要求
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应满足下列业绩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广东医科大学或广东医科大学直属单位)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五)一项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广东省优秀学生(研究生阶段)称号;
3.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一项以上并按时结题;
4.以第一负责人获得省级或国家级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5.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发明专利:申请人排名前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1项以上,;
6.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具体要求:
各学位类型研究生申请学位原则上须在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以发表当年期刊目录为准)上公开发表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含文献综述、荟萃分析、系统评价和病例报告)不少于1篇(3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5月31日前发表;9月申请学位的,论文须在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发表。发表时间中文论文以见刊或接收函为准,英文论文以online状态为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各学位类型研究生应当以“广东医科大学”或“广东医科大学XX学院”或“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属XX医院)”或“广东医科大学XX研究中心(所)”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并列第一作者应为排名第一者,下同)发表学术论文,论文的通讯作者(共同通讯作者或并列通讯作者应为排名最后者,下同)应为学籍档案中规定的导师、导师组成员(以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前在研究生院备案的名单为准,下同)、或已取得我校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导师(必须为申请人的导师,下同),且导师第一署名单位为“广东医科大学”或“广东医科大学XX学院”或“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属XX医院)”或“广东医科大学XX研究中心(所)”(若导师为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的,导师第一署名单位可写为广东医科大学XXX医院,下同)。
(2)为鼓励研究生通过团队合作,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各学位类型全日制研究生在SCI上发表论文可参照当年最新中科院分区(大类,下同)认可本人署名排名,论文的通讯作者应为学籍档案中规定的导师、导师组成员、或已取得我校合作导师资格的校外导师,且第署名一单位为“广东医科大学”或“广东医科大学XX学院”或“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属XX医院)”或“广东医科大学XX研究中心(所)”。具体如下:
SCI论文分区四区期刊,本人排名第1。
SCI论文分区三区期刊,本人排名前2。
SCI论文分区二区期刊,本人排名前3。
SCI论文分区一区期刊,本人排名前4。
7.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编写案例代替发表学术论文。
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点,研究生可结合实习工作总结编写案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习企业/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进行答辩评审,通过者可视为已发表学术论文。案例要求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和创新性、字数不少于1万字,查重比例不超过10%。案例不得剽窃他人或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处理。案例应在第四学期开学后提交,评审工作必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
业绩成果必须是与攻读学位专业相关(相关性由导师认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下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广东医科大学”或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属XX医院)”。
(五)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除了完成《广东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外,还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通过所在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能考核。
第七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达到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博士学位授予规定要求:
(一)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所从事研究方向的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2.至少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详见《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要求与印制格式规范》。
1.选题具有前沿性、开创性,对国民经济及医学科学技术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工作有创新性,取得了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3.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对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进展,具有全面、系统的掌握,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要求
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应满足下列业绩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广东医科学或广东医科学直属单位)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且排名前三)一项以上;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3.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具体要求:
(1)发表论文及作者署名排序要求。
学位申请人发表论文及作者署名排序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在SCI、EI 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不含文献综述、荟萃分析、系统评价和病例报告),并按文章发表刊物当年最新的影响因子(IF) 高低进行分类:
①2≤IF<5, 学位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作者,如有共同第一作者的,署名以排序在首位者有效;
②5≤IF<10, 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2位(含)有效;
③10≤IF<20, 共同第一作者署名以排序在前3位者(含)有效;
④IF≥20, 署名排序在任一位者均有效。
2)在中科院一区(大类)中的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著,共同第一作者署名排序在前3位者(含)有效。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其导师需书面说明每位第一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的相关性,并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专门汇报。
(2)作者单位署名要求。
学位申请人发表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广东医科大学”或“广东医科大学XX学院”或“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属XX医院)”或“广东医科大学XX研究中心(所)”。
(3)导师署名及单位要求。
学位申请人导师为通讯作者(含共同通讯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广东医科大学”或“广东医科大学XX学院”或“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属XX医院)”或“广东医科大学XX研究中心(所)”。
业绩成果必须是与攻读学位专业相关(相关性由导师认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下同),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广东医科大学”或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附属XX医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1.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和要求的。
2.未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或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3.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4.在学期间学位论文或业绩成果中有严重舞弊作伪、剽窃他人成果者等学术不端行为。
5.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关要求,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予推荐的;或论文评审未通过者。
6.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7.因其他原因不得授予学位者。
(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未能通过相关的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2)在学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未达到学校研究生申请学位规定要求;
(3)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临床出科考核、毕业考核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要求;
(4)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学习期间参加学术报告、讲座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
第三章 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授予学位的手续
(一)本校拟毕业研究生,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导师推荐,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考核,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通过答辩后,由答辩委员会建议,再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初审,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授予学位;
(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时,除按应届毕业研究生办理申请手续外,还应同时送交 2 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推荐意见,推荐人应负责介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基础、理论水平、科研能力、外语程度等情况。
第四章 学位论文相似度和统计学检测
第十条 研究生院与各院系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协同组织实施相似度和统计学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我校统一采用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的万方检测(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度检测,学位论文检测分两阶段进行:
(一)论文送审前检测
1.检测结果(去除本人以第一作者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下同)<18%的论文,视为通过检测,可进入论文送审环节。
2.检测结果介于18%(含)~25%(不含)的,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签字确认无学术失范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3.检测结果介于25%~40%的,暂缓送审并进行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可以申请复检一次,若复检结果仍≥18%,必须延期半年申请。
4.检测结果≥40%的,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重新撰写论文,并在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学位。同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如存在剽窃或者其他严重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再次申请学位的论文的检测结果仍≥40%的,直接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二)答辩后检测
答辩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学位办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论文进行终检。
终检结果≥18%的,不予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授予事项,且申请人本次答辩成绩无效。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修改,并在至少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学位。
第十二条 为确保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杜绝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学位论文统计学检测。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统计学检测”以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系师资力量为主体,联合全校其他统计学检测技术力量组成检测专家小组,对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所涉及有关科研数据的统计分析方法和统计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二)采取双盲法,以培养学院为单位的方式进行检测。具体如下:
1.研究生在论文评阅前一个月提交纸质版论文初稿至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送至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系检测。论文须隐去本人和导师的姓名及专业方向等内容。同时提交数据电子版,格式与所使用的统计软件一致,备于检测。
2.采用盲审制度,即审评人与送审人不接触,由专人负责接收送审论文,并随机分配给检测教师。
3.分初审、复审两个程序进行。初审存在异义者须另一高一级别职称专家复审后确定。初审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复审时间为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终检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导师签字同意的最终定稿电子版,不得改动。如发现提交的纸质学位论文与经终检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不一致的,本次答辩成绩无效,在不少于半年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学位;已授予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及其导师若对论文送审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填写《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结果申诉书》,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日内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人工鉴定,由专家组给出最终认定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最终认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位办备案。论文终检结果不受理申诉。
专家组最终认定无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进入论文送审,且无须参加答辩后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单
学位办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布检测结果,分委员会应及时将结果向研究生及其导师反馈。
检测报告单只作为对结果有异议时复核的依据,必要时由学位办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但不对外提供。不合格论文或对检测结果有疑议的,可由导师到学位办查看检测报告单。
第五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六条 通过学位论文检测的研究生须申请参加学位论文预答辩,在预答辩结束后预答辩专家组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预答辩合格的申请人,可在其论文定稿后提出答辩申请。预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应根据预答辩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修改,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再次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合格后方可参加后续学位申请工作。
第六章 学位论文提交及评阅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提交
(一)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学位论文必须经导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写于答辩申请书内,经所在培养单位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才能提交申请,正式送审评阅和参加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在答辩前2个月,学位论文需由培养单位聘请至少3 名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评阅人。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的送审应由培养单位办理,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送审工作和向评阅人查询评阅意见。盲审论文评阅工作由学位办负责。
(三)论文评阅人应按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和提出意见,评阅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论文设计是否合理,有无新的见解;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论文的科学性、逻辑性及其优缺点等。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学位申请人所属培养单位,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四)所有论文评阅人都认定学位论文已达到要求,准予答辩,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有评阅人认为论文需修改后才能答辩,则导师应针对评阅人所提意见认真审查论文,并提出是否按期答辩的意见;如有1位评阅人明确认定论文未达到要求,不准予答辩的,申请者应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经评阅人评审认为达到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可以提交答辩时,培养单位应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培养单位与导师根据有关规定协商提出,并报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学位者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职称且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委员中必须有校外专家且不少于三分之二;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学术地位较高的外校答辩委员担任;论文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专业助教或助教以上职称人员担任,负责协助组织答辩工作、会议记录、整理答辩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事先应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答辩会在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会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代表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15至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及与会者自由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答辩秘书应做好详细记录)。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简介申请人情况(包括简历、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能力等,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
2.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3.委员讨论并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答辩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初审,最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六)复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的表决结果和论文评语(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 答辩结论认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达三分之二(含)以上,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同意票不足三分之二的,视为答辩不合格。答辩委员会可作出下列建议之一:
(一)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答辩;
(二)建议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建议为上述第(一)条的,经过半数答辩委员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可在 6~24 个月内(硕士6~12个月,博士6~24个月)再申请答辩 1 次。但申请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期限。若第二次答辩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五条 答辩时间调整
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推迟答辩时间,须事先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提前 3 天通知申请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如有答辩委员因故缺席时,应改期答辩。答辩会改期应报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获准参加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应按时参加答辩,遵守答辩规则。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申请人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答辩,本人要求改期答辩的,经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培养单位同意,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改期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申请人必须针对论文评阅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修改和完善。指导教师应严格审核答辩后修改情况。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修改的,其学位申请不予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八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二十七条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学位:
(一)《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书》。
(二)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籍表。
(三)学位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包括培养计划、课程学习成绩、教学实践、临床轮训考核表、开题报告、课题研究原始记录、论文工作计划和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四)业绩成果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无法提供期刊封面、目录的中文论文,需提交论文录用通知书复印件、版面费发票复印件及论文全文发表清样;无法提供期刊封面、目录的英文论文,需提交论文全文及信息情报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收查引证明。
(五)学位论文纸质本2本(入本人学习档案、1本送图书馆)及电子版。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对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后,须将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记录、决议书、投票表及学位审批材料、业绩成果复印件等按要求放入学位档案袋,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验收。
第九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分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超过全休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缓授学位
凡学习年限已满3年,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符合有关申请人业绩成果要求或未获得行业相应资格证书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毕业后1年内重新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已获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前须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及纸质版。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章 复议与救济
第三十三条 因论文评阅未达到通过标准或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延期再答辩,当次申请程序中止时,硕士学位申请人可在 6~12 个月内再次申请;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 6~24个月内再次申请。但申请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期限。申请人只能再申请同一学位 1 次。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延期再答辩、不授予学位等建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分委员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做出裁定并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或复议决定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诉;学位办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题。主席会议若作出复议决定,由学位办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作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凡对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复议申请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调查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相同申请人只能提起复议申请 1 次。
第十一章 名誉博士
第四十条 对于授予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卓越学者、科学家和其他知名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和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方可授予。
第十二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或相应资格证书者可予以学位评定,过期不再受理学位申请。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要求的学术论文或相应资格证书,不能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学位申请无效。
第四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其生效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学位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和印制,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授予,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准颁发,遗失不予补发,可给予相应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相关审核部门做出的授予学位审核意见或答辩委员会作出的授予学位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学位错授、舞弊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复议,对学位申请者或已获学位者,可分别做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结合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细则所规定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的外国学者、港澳台学生申请学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位授予名单及有关材料须按规定上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已通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除送交校图书馆留存外,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研究生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记录以及资格审查表等材料,一并交校档案室保存。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大于”均包含本数;研究生是指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第五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从2021级研究生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