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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9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研究〔2021〕14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经2021年3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1年48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职责,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导师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岗位管理,落实导师责权,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水平和质量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指导对象层次不同,分为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根据培养对象类型不同,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根据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同,分为校内研究生导师和校外研究生导师,其中校外研究生导师包括兼职导师、实践指导导师和合作导师。

第三条  导师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导师岗位设置方案由各培养单位(有关学院,下同)负责制订。

第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秀人才,采用分类管理和评聘的导师管理模式,提倡导师团队建设,鼓励导师跨学科交叉培养、跨学院联合培养。

第五条  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导师评聘分离制度和导师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制,实现导师资格管理向导师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六条 学校将健全完善导师培训、助力导师自我提升,维护导师权利;建立有效的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导师监督管理,建立导师指导工作评估体系,对导师工作实行有效的评价,形成竞争和滚动式管理的机制,构建全链条式研究生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保障体系


第二章 导师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导师基本要求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与相关制度规定。

(二)立德树人,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勤奋敬业,治学严谨,善于协作,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更好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

(三)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责任心,能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做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有较高学术造诣,了解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或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发展趋势,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或相关行业职业领域发展趋势,有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实践成果和工作业绩。

(五)能潜心研究,勇于追求科学真理,有扎实学识,关注社会发展,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其他条件可供培养研究生。

(六)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坚守学术道德及规范,勇于探索,追求学术创新,杜绝学术不端,有独立指导或参与、协助培养研究生经历,培养质量良好。

第八条 校内导师基本条件

校内在编在岗导师,身心健康、治学严谨,具有一定的科研与教学工作经验,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有充足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且符合下述所列学术型或专业型导师基本条件。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可兼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若申请担任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应按增列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一)学术型导师基本条件

在指导的学科领域有重要的学术成果,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研究动态和学术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近3年发表过高质量论文、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等。有2年培养研究生的经历(引进人才除外),且培养质量良好。

(二)专业型导师基本条件

在指导的专业领域有突出的技术成果,所从事的研究课题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提升实践技术的能力,能及时掌握本领域的研究动态和技术前沿的发展趋势。有培养研究生的经历(引进人才除外),且培养质量良好。

第九条 校外导师基本条件

为充分引入社会资源,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可聘请与学校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校外人员担任校外导师。校外人员应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衷人才培养,能确保投入;

(二)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认定相当于副高职称,申请学术型导师应具有正高职称。

第十条 在满足导师基本要求及条件情况下,导师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导师资格认定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六年认定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调入教师导师资格的认定

(一)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导师资格认定

对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不论其在原单位是否已取得导师任职资格,均可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根据确定的人才类别在入职的同时提出申请并直接进行认定。即对于引进的第一到第三类别人才直接认定博士生导师资格,第一到第五类别人才直接认定硕士生导师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二)对调入我校前已具有导师资格并至少独立指导过一届合格研究生的教师,在调入我校后,需填写《广东医科大学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表》,经本人申请,达到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的业务条件(按照《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中的遴选业务条件执行),经相关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同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可认定其导师资格。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认定程序参照《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第四条 导师遴选程序”执行。博士生导师不采用认定方式。

第十三条 导师管理实行“双聘制”,各学院应吸引其他学院高水平导师聘任至本院担任导师指导研究生,并为本院导师聘任至其他学院担任导师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导师资格实行动态调整制,导师名下没有研究生、调离或退休时导师资格自动失去。

第十五条 导师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导师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如: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有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二)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情形。

(三)导师出现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导师资格遴选

第十六条  导师资格实行遴选审核制(具体见导师资格遴选办法)。

第十七条  导师遴选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学术型导师若需招收相近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有应用型研究项目并经本人申请,经专业学位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跨一级学科申请导师资格的,按相应学科导师遴选程序进行申请。已取得我校导师任职资格,需转学科申请导师资格者,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的研究方向已有明显转移或申请原导师资格时属挂靠情况,现拟转入已新增的学位点;(2)在拟转入的学科领域已形成了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和较好的研究基础,且达到拟转入学科所规定的导师遴选条件。

(三)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应已获得我校导师任职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研究生,在已担任导师的学科领域和拟跨的学科领域均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两个学科有紧密联系或有很强的交叉融合,且社会对申请人所在学科和拟跨学科联合培养研究生有迫切需求;

2. 申请人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好的科研积累,且达到拟跨学科所规定的导师遴选条件;

3. 申请人最多可跨原学科以外的一个一级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

(四)跨学科申请导师任职资格的程序

1. 申请人填写《广东医科大学跨学科培养研究生计划审批表》;

2. 拟跨学科与原学科属相同一级学科的,只需该一级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3. 拟跨学科与原学科属不同一级学科的,应先后取得原学科和拟跨学科所在的两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由学校公示。

(五)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参照校内导师遴选规定条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六)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双导师制,校外实践导师的遴选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对应或相近行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当水平的技术(或管理)岗位职务,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能够胜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根据该专业学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遴选标准和程序,经学院审核通过的校外实践导师,需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十八条 导师应担负以下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将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作为首要责任,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坚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遵循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的理念,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指导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

(三)为人师表、遵守学术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并对研究生的学术失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研究生进行学术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和高尚品格训导,定期检查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等情况。对学位论文、学术论文、专利、报告和设计等成果进行认真审查;在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每月至少找研究生谈话一次,了解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健康状况等,在1个月内根据硕士研究生专业(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和研究生的具体情况,与研究生一起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其业务学习,并对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培养质量。

(五)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身心健康和心理问题,协助相关部门解决研究生生活、学业和就业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和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

(六)积极参加各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导师培训,以及学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因故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妥善安排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七)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就业压力,引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配合做好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指导研究生院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

(八)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严格论文署名权,指导研究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广东医科大学。

(九)保障学生开展研究工作的充足经费,并按规定按时发放研究生科研补助。

(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研究,注意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形成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教育教学成果。

(十一)参加所在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学科)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

(十二)导师在调动工作前,应认真考虑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安排。若导师调离原工作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提前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其它培养环节的工作。

第十九条 校外导师应担负以下职责

(一)负责自己指导研究生,或协助校内导师做好思想引导、学业指导、行为示范、管理监督、关心帮助、就业指导六方面工作;

(二)参加研究生指导关键环节工作,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举办专题讲座,提供相应的研究、实习(实践)条件;

(三)校内导师赋予的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 导师在参与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五章 导师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学校与学院招生录取管理办法的条件下,导师可参与研究生的选拔录取工作,协助本专业制订入学考试科目并根据需要参加招收研究生的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学业问题的,可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可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质量决定是否同意其开题或延期开题,对于延期开题仍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提出中止对该生继续指导的建议。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有提出可否进行答辩的权力和可否公开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可在不低于学校和学院学位论文送审条件的前提下,设定学位论文送审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研究生的能力和现实表现提出鉴定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具有对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建设的建议权。有权推荐优秀生源、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论文和科研成果等。

第二十六条  参与学院对研究生培养的管理与监督,参与制定或修订有关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所带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所指导研究生具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有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导师,享有招生指标倾斜和选择研究生的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按学校或培养单位有关规定获得导师岗位报酬、奖励等其他权利。


第六章 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导师评聘分离原则,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制和导师岗位聘期制(一般为六年),特殊情况另定。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可制订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具体条件,每年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双聘制”导师每年经所聘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年的招生,合作导师可参与主导师的招生。

第三十条 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满足导师基本要求及条件,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当年招生资格。

(一)年龄:截止申请当年9月1日,距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少于三年;若超过规定年龄,但因特殊原因仍需招生的导师,如正在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课题),且项目距结题时限为两年及以上,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招生资格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二)科研项目:学术型导师应主持国家科研项目或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专业型导师应主持行业或企业委托的科研项目,或与企业共同承担项目。

(三)培养质量:培养质量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四)在学研究生数:指导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未超过学校规定的限额。

(五)学位要求:年龄在50岁以下的招收博士生的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六)近三年所指导研究生未出现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导师负有责任的违规违纪事件。

    第三十一条  招生资格审定程序

(一)首次申请导师招生资格或上一聘期结束后申请导师招生资格,应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资格导师申请表》,经所在学位授权点导师组组长推荐,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其他在聘期内履职情况良好的导师,由各培养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并报送汇总名单。

(二)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培养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保留对各培养单位招生资格导师审核和研究生院复核结果的调整权和撤销权。

(四)当年审核通过的招生资格导师名单,由研究生院汇编成册,并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姓名、简历和业绩。

(五)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与当年导师遴选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导师组组长的聘任。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设导师组组长,由各培养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推荐。推荐时应综合考虑其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研究生的年限和经历、学术事务的组织协调能力等。各培养单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导师组组长人选,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导师小组组长的聘任。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方向)、专业学位点的分支领域,根据培养规模可单独或合并设立导师小组。导师小组在导师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导师小组组长由导师组组长提名,经各培养单位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导师组组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由学科带头人担任导师组组长除外)。导师组组长原则上只能在1个一级学科学位点或专业学位点担任。导师组工作职责与导师组、导师小组组长岗位职责另行制订。


第七章 导师招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稳定各学位点研究方向和研究队伍,保证研究生指导质量,导师岗位实行专业对口原则,每位导师原则上只能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含相近的专业学位点)下2个以内的研究方向提出招生申请,并且能提供与所招生方向一致的教学、研究及工作的成果证明。因学科发展需要,博士生导师可跨一级学科申请,跨学科的研究方向只能1个。首次招生的导师只能在1个研究方向提出招生申请。为鼓励学科交叉、资源整合,有关导师可在学科理论基础相近、但在学科目录中跨一级学科设置的学位点指导研究生,但须确定主辅、从严控制。对新增学位点导师招生方向限定、招生资格审查和指导人数限额的审核,在该学位点一个培养周期内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一般由一位校内导师独立指导,鼓励多导师联合培养和助理(或实践指导)导师协助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应实行校内外导师合作指导制度。鼓励基层培养单位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采用导师团队、联合指导等方式指导研究生,但第一导师须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 校外兼职导师可独立指导研究生,协作导师和合作导师必须与校内导师或导师团队成员联合指导研究生。校外导师同时接受我校相关规章制度约束和管理,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承担与校外导师沟通与管理的责任,切实发挥校外导师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导师招生与培养限额制度,导师招生指标的限定要求如下。

(一)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2名。

(二)每位校内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单独或作为第一导师联合指导各类研究生总量不超过6名。

(三)首次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单独指导各类研究生1名,或者联合指导的各类研究生不超过2名。

(四)校外兼职导师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指导各类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三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实行“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自主选择导师;招生录取环节应注重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的考察。

第四十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当年招生导师学习有关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并安排研究生新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更换导师。

(一)因工作调动(调离学校、长期借调外单位工作或工作岗位有重大变动)、出国(境)超过三个月者,须配备一名导师(助理导师)协助指导;因公出国(境)一年及以上,因私出国(境)或擅自离校三个月及以上,以及因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情况,导致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应及时更换导师。

(二)导师更换应在同一导师类型内进行,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专业招生目录内,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在相同或相近领域招生目录内。

(三)若导师调离广东医科大学系统,导师不可将研究生带出原单位培养。对于一、二年级的研究生,需将学生转给相同或相近学科其他导师;对于三年级的研究生,导师须在原单位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直至毕业。


第八章 导师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导师培训

(一)所有导师须定期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基层培养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导师工作考核,与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和岗位聘任挂钩。

(二)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

(三)培训对象为当年遴选出来的新增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目前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协助指导研究生并准备申请导师的青年教师。

(四)培训方式主要有上级部门组织的短期培训,学校组织的专家讲座、现场观摩,基层培养单位的教研活动,访学和高级研修等。

(五)培训内容为学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理论、文件和制度。

(六)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开支,并列入年度预算。学校对各培养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导师的考核

(一)导师考核每3年进行1次,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复核,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公布。

(二)各学位点要将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的落实和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主要内容为导师近3年来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导师科研水平与指导能力等。其中,校外兼职导师由各学位点所在基层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考核办法。

(三)考核等级的确定与运用

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30%)

1.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岗位职责,基本达到相应类型导师遴选的科研或业务要求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2.达到导师考核合格的要求,并在研究生教育中有突出成绩者,可评定为优秀。

3.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研究生培养质量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省抽检1篇次不合格的导师不能评为优秀;省抽检2篇次不合格的导师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5.聘期内所指导研究生累计2人次未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聘期内未招收相应层次研究生的,相应层次导师资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导师的奖惩

导师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学校将对其进行全校通报,减少招生指标或暂停导师招生资格1-3年,且在3年内不得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减少其下一年招生指标

1.未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新聘任导师培训者。

2.一个学年内,有2名及以上研究生因导师原因提出转导师或退学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且又没有及时向研究生院提出该生处理意见者。

4.指导的研究生三年内累计有2人及以上学位论文匿名送审评阅未通过者。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其下一年招生资格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连续三年无科研项目,且研究经费不足者。

3. 连续三年未能取得新的科研成果或没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

4.较长时间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做出妥善安排者。

5.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章制度(如不按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或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个人培养计划),经劝告无效的;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1.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课堂或其他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属于生源问题却连续三年因导师本人原因未能招收研究生的;

5.累计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6.支持或与研究生一起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的;

7.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

8.因导师本人原因与所在研究生导师组或学术团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位点建设或研究生培养的;

9.由于长期离校或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导师职责的;

10.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所指导研究生累计3人次出现因查重结果导致延期答辩的;

12.指导的学位论文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抽检认定存在问题的。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可转由本学位点其他导师继续指导,以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被取消导师资格者可在导师资格被取消满三年后重新参加导师遴选。

第四十五条 退休导师不再承担新一届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如需继续指导新一届研究生,需有足够科研经费,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校正式返聘。需由校人事处出具返聘审批书面材料。

(二)导师自愿,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学科研究生教育发展确有需要,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建议,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

退休导师原则上需指导本人退休前所指导的研究生至毕业,待遇按学校、所在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退休导师不能继续担任导师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协商,同一级学科或同一专业领域的其他导师接任指导工作,办理导师变更手续,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优与表彰

按照《广东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执行,学校对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九章 导师岗位绩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导师认真履行职责,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任务,按规定发放相应岗位绩效。所指导学生缓授学位的,核减导师当年指导该生取得岗位绩效的20%(同一学生不重复核减)。所指导学生不授学位以及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核减导师当年指导该生取得岗位绩效的50%(同一学生不重复核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按每生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导师绩效(每生按三年计);双指导教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一指导教师按每生每月600元、第二导师按每生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按每生每月100元绩效(每生按三年计)。

没有招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发放导师绩效。校本部的导师绩效从研究生管理经费中支付,附属医院及校外的导师绩效由附属医院及校外培养单位参照此标准发放。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文件要求并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与发展目标,制定本单位导师资格、招生资格具体条件及审批实施细则,原则上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人员的导师资格和招生资格,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与校外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导师管理按双方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导师遴选中的有关申诉处理与研究生导师管理中的特殊问题,由研究生院受理并依照学校章程提交相应学术组织议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研究〔2017〕3号)和《广东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研究〔2017〕4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4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