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工作

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培养工作 >> 管理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6    作者:     来源:     点击:



校研究〔2021〕16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和调动广大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2021年3月2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制订《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1年6月29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育部等三部委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中明确提出: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中单独设立研究生教学成果奖。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教育核心竞争力,调动广大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评审要求,结合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经验,以项目形式培育一批较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成果,为学校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成果奖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窗体顶端

第三条  申报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应能反映研究生教育制度、教育评价方法、教育管理等运行机制在学科建设、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教案、培养内容和培养方法、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模式改革等方面的实践研究。

第四条  申报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需具有明确改革意识与建设思路,有较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研究生培养规律。

第五条  申报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需具有原创性,成果培育需经过2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已在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机制、课堂教学范式和质量保障等方面取得实际成效,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能起示范辐射作用。


第三章 申报范围与要求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为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教师、研究生导师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项目组成员组成应合理,规模适度。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每次只允许申报一个项目,在原有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申请人以项目参与人身份参加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第八条  申报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符合研究生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学校研究生教学水平、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开展研究的良好基础,研究内容要求已经过一定的教学和管理实践,实施方案完备并具可操作性,能够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果成就。

第十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定向培育项目,预期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践性,有推广价值,能在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中起示范和指导作用,以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为目标。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每年发布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人填写项目申请书报送到所在单位(部门)。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签署意见,盖章后统一推荐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本年度拟立项项目,分别评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无异议,学校公布立项文件。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立项数根据申报项目的质量而定,每年不超过10项。

第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培育专项)研究周期为1—2年,项目经费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凡未按计划进行或不按时做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发放后续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到期必须结题验收,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可申请延期一年结题,每个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

第十八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执行的、拒不结题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作撤项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对于优秀的研究生教育改革成果培育专项,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成果奖。

第二十条  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参照《广东医科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管理办法》校教务〔2021〕1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6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