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究〔2021〕17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渠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2021年4月6日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制订《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1年6月29日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要渠道,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公共课教学由开课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应当以培养方案为基础,按照各学科或类别的培养目标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进行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注重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较强的实用性、综合性,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应用性课程;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必修课程)和非学位课程(选修课程)两大类,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杜绝因人设课。支持与鼓励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
第六条 明确课程设置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结构和专业课程的开设应体现学科专业特点,根据基础性、方向性和前沿性需要进行科学设置,避免重复开课(或部分内容重复),从而有利于研究生专业理论知识体系的建立。全校性公共课和所有列入培养方案中的研究生专业课均需具备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应定期更新教学大纲,规范管理课程体系。研究生院组织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和优化。在执行过程中各培养单位需要变更和新增的课程,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开课单位审定和试讲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变更和新增课程应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予以添加。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应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连续三年未开设或学生反映教学效果较差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应予以取消。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其中博士研究生课程任课老师一般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对于部分师资紧缺的学科,允许本学科领域有较好的学术造诣、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的高年资讲师申请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资格,承担授课任务。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文件,遵守教学纪律,做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配合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做好课程开设、课堂考勤、考核安排、成绩录入上报、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院与开课单位组织与管理,专业课由培养单位和开课单位组织与管理。研究生院的职责是:下达公共课课程教学任务书、编排公共课课程表、检查教学质量、成绩管理等。培养单位的职责是:制定教学计划、下达专业课课程教学任务书、编排研究生课程表、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安排课程考核、成绩管理等;开课单位的职责:下达教学任务到教研室、安排任课教师、制定课程授课进度表、选订教材、组织课程考核、阅卷、成绩录入、试卷保管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对每学期所开设课程进行规范管理,对于因选课人数较少而需要取消开课的课程,必须提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及时安排好研究生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换选其它课程。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应在 3 门以下。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大纲开展教学工作。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地调查、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可以安排部分自学内容进行灵活教学,但自学学时不得超过课程总学时的 1/3。
第十四条 研究生所用教材由任课教师共同商讨决定。教研室应选定或推荐至少一本适用的教材,同时应根据学习需要提供参考书目、文献资料、补充讲义等。
第十五条 开课单位应组织力量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编写适用于研究生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著和参考教材。坚决杜绝传播错误观点的教材、质量低劣的教材(含自编教材)进入课堂,课程负责人是保证教材质量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六条 加强境外原版教材选用管理。因教学需要选用境外原版教材的(含教材、外文图书、参考资料、讲义等),要选用社会公认的、具有较好口碑的教材,并严格执行报批和审批手续,未经报批一律不得擅自预定、发放和使用。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下达下一学期研究生公共课教学任务,并编排公共课课表。培养单位负责专业课的教学计划,根据公共课课表,编排本单位研究生课表。研究生院协调审核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课表,在学期结束前两周确定研究生课表,课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八条 研究生教学任务下达后,开课单位向相关教研室布置教学工作安排,要求做好教学准备,按时开课,保证教学工作有序开展。开课单位在开课前一周,应再次提醒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做好开课准备。
第十九条 每年9月新生入学报到后,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录取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选课,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如有更改,应在开课前办理申请改课手续。因学籍变动等特殊情况需退、改、补、增选课程者,应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导师、任课教师和培养单位批准,至所在培养单位办理专业课、研究生院办理公共课的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须严格课堂纪律,核对选课学生名单与实际上课学生名单是否一致。坚持课堂考勤制度,认真记录研究生考勤情况,及时将违纪学生情况反馈给培养单位,以便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经确定的教学进度,中途不可随意调、停课。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提前填写《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教研室、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调课审批后,由课程负责人负责通知选课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加强课程思政教育。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融入思政元素,发挥思政为学治学的导向作用,推进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的有机融合。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凡是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均须进行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课堂开卷、课堂闭卷)、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的方式,也可以撰写论文或文献综述的形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而定。
第二十四条 开课单位负责组织考试、监考,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组织巡考。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教学计划不满一学期的课程,课程负责人在报备培养单位后,可以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课程考试时间不得少于100分钟,每个考场至少安排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应立即组织阅卷,阅后进行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须进行二次复核。评定成绩要严格要求,坚持评分标准。考试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两年后销毁。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由考勤成绩和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考勤成绩占总成绩的20%,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80%(其中平时作业成绩占总成绩的30%,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学位课程(必修课程)成绩以70 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选修课程)成绩以60分为及格。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凡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未办续假手续而未参加课程学习者记为旷课。单门课程第 1 次旷课,扣除考勤成绩 5 分;第 2 次旷课,扣除考勤成绩 10 分;缺勤 3 次(含)以上或单门课程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 1/3(含) 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二十九条 课程负责人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试卷的评阅、成绩录入和提交,并打印成绩单。专业课成绩单经课程负责人签字后交培养单位存档,公共课考试成绩单经课程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录入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改,由课程负责人填写《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成绩补录、修改申请表》,并向开课单位提交试卷,经开课单位复查后,报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院审批,批准后按复查的最终成绩记录。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问,可向教研室进行书面反映,教研室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确须修改成绩,则按第三十条处理。研究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等有关考核材料。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考试试卷由教研室负责保存,如无特殊情况,可在研究生结束学业两年后销毁。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归档(人事档案和学籍档案)成绩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出具办理。
第七章 免修、缓修、缓考、补考、重修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研究生免修政治理论课,所缺学分通过选修本专业其他学位课程填补。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研究生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开课院校须为国内高水平大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高校,或与我校有合作协议的高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予以转换认定。转认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的 1/3。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期间所需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承担。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应填写研究生缓修或缓考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课程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同意后予以缓修或缓考(缓考最迟在考试前1周办理申请手续)。研究生缓修参加低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学习和考试,缓考安排在低一年级同一门课程考试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缓修、缓考的成绩按正常考试对待。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必修课程)成绩低于 70 分或非学位课程(选修课程)成绩低于 60 分为不及格。学位课程(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非学位课程(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根据个人学分选修情况,选择参加补考或放弃本次选修。补考安排在低一年级同一门课程考试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每一学期补考门数不得超过2门(补考超过2门的学生只能选择2门进行补考,其余需重修)。
第三十八条 因考试违纪或缺考或违反课堂考勤规定成绩记“0”分者,不予补考,须重修该门课程;补考、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研究生填写重修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课程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同意后予以重修(须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办理手续)。每一学期重修课程不得超过2门。重修可随堂学习或自修,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重修考试仍不合格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补考、重修成绩按照实际成绩记录,但须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第八章 教学检查
第四十条 研究生课程的日常教学检查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培养单位应对任课教师的授课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单位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院组织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培养单位要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认真听取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院、各培养单位召开教学工作会,通报研究生教学情况,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展以课程为单位的教学质量评价,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形成性评价,促进教学双方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学习策略;对各类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学校教学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课单位做好课程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材料的存档应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广东医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办法》(广东医政发〔2013〕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