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订《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0年11月9日
广东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40号)等文件规定,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提高资金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读(档案已转移到学校)研究生(定向就业研究生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公开透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有效、及时发放。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绩效目标: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促进研究生潜心学习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档案已转移到学校)研究生;
(二)没有固定的工资收入;
(三)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在读;
(四)按时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五)遵纪守法,无违反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行为;
(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省拨付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总额而确定。
第三章助学金管理和发放
第八条学校在核实学生缴清学费后,根据财政资金到账具体时间,再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账户。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清算结果和当年秋季学期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人数报送省教育厅。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应按规定公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资助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要配合、协助、及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要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等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同时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