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技〔2020〕2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20年修订)》经广泛征集相关部门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2020年11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医科大学
2020年11月18日
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医科大学的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广东医科大学章程》《广东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专门组织。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以下涉及学位工作的事项:
(一)对符合要求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申请者,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资格;
(五)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根据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六)制定、修订和解释学位审议和授予工作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
(七)研究学位授予中需专题讨论的问题和相关事项,并作出决定;
(八)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度,审议结果应作为学校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学校做出的与学位相关的重要决策,应当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且为单数,委员人选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由校长聘任。
校长,主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学生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从学校知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产生,由校长提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中至少有 1 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对学位评定分委会的设置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 7-15 人的单数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3 人,学位委员会委员为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或主席职务,所在学院院长是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其他副主席、委员从本单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举产生,副主席中至少有 1 人为非党政职务人员。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学位办”)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相关规定需报上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
(一)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
(六)根据需要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 2 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年,可连选连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主席确定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通报。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 3次例行全体会议。
(一)第一次例行会议在6月第二个星期召开,9月和 12 月的例行会议在该月最后一个星期召开(如有不可抗因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经主席批准可调整召开时间)。其中,9 月会议如无特殊议题可在主席与副主席讨论通过后,以函评形式代替正式会议。
(二)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须提前 2 个工作日由学位办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 2/3 及以上,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请假。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由学位办接收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后,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 1/3 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申述人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一条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由校学位办保管并负责归档,保存期 10 年。会议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发布,学位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对补授学位或其他临时性工作,经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可以函评形式代替正式会议。
第二十六条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参照本章程组建,自行制订其章程,并经所在或相关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换届或委员任期内调整,须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校教务〔2017〕17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